於2013年3月20日,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收到了中国汽车工程研究助理教授O1-A申请顺利获准通知!(批准通知)
领域:汽车工程
受益人递交申请时的身份:博士后研究员
受益人国籍:中国
服务中心:加州服务中心(CSC)
递交申请时居住地:俄亥俄州
与EB1-A案例类似,O1-A(非移民签证)案例同样需要申请者证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规定的至少三项规定,例如受益人需要通过申请书证明其曾获得国际国内的广泛赞誉。其次,申请法人(雇主)也要能够出具证明显示受益人有想要继续在美国从事某领域的研究工作的意愿和申请法人具备支付能力等等。以此案为例,我们举出详实证据说明申请人的确符合移民局对杰出个人申请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我们强调客户在其领域居于翘楚地位;获得了国际国内的良好赞誉;另一方面,我们继续证明客户想要继续从事其领域的工作;同时其法人代表(雇主)具备充足的的经济实力足以支付客户的薪金。
在撰写O1-A案例的申请书时,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一贯首先阐明客户教育背景及其研究学术背景的杰出之处。这样的证据陈述就迎合了移民局规定第一项条件中提到的关于申请人对其研究工作领域重要贡献的描述。针对此案例,我们通过引用客户9次会议演讲记录以及19篇发表在核心期刊及大会会刊上的学术论文来突出表现客户资深的研究背景。除此以外,我们还特别指出我们的客户曾受邀出席某届汽车工程学会和美国机械工程师学术会议,会议期间还为众多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呈现其研究成果。
为了证明本案客户是其领域内数一数二的专家,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继续引用客户在担任评审及审稿人方面的工作经验。首先,我们分析指出客户曾经多次出任其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到目前为止,客户曾受邀评审140篇学术论文手稿。
正如EB1-A案例一样,O1-A案例同样相当重视独立咨询意见书的作用。我们特别选取了与客户并不熟识却凭借客户在国内外的声誉和贡献而对客户研究能力颇有了解的诸多优秀教授和专家学者作为推荐人,并为他们提供推荐信草稿以便进行后期的审核修改。这样一来,我们就为移民局评审官员提供了反映客户研究能力的最真实客观凭证。需要指出一点的是,我们在撰写推荐信时,一定会大力保证推荐信的高质量与高水准,以促成移民局对此案例的果断批准。
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同时正确地阐明客户工作的重要性,我们终于成功在2013年3月20日帮助客户取得了申请批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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