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透视:移民审核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究竟有多大?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表示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握有的自由裁量权本质非常复杂,让人摸不透甚至感到沮丧,自行申请人尤其对之更甚恐惧。就此,面对移民申请不断增加,名额却僧多粥少的情况下,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不合理要求RFE(Request for Evidence)补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因此我们比以前更需明白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像外传的的晦暗不明或深不可测。事实上,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只是申请成功与否三项主要因素之一,且它是最受约束的一项。三项因素包括:(1) 申请人与/或受益人的文凭认证 (2) 律师或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使用的论证策略或技巧 (3) 审案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底下就三项因素分别探讨,使读者能更伸入了解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自由裁量权真正的涵义,藉此说明此权力的限制。以下说明可帮助申请人或受益人应付不合理的RFE(Request for Evidence)或NOID(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确保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欲超越自由裁量的限度时,申请人权利仍受到保障。

根据Kazarian前例分析,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被赋予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接过多起他家律所申请的REF补件案例,发现其中的问题包括申请人/受益人提供的资料代表性不足丶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超越其自由裁量权限度或申请资料遭到曲解。本文欲分析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针对每项因素如何限制审核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评估。

1. 申请人/受益人的文凭认证

一般来说,申请人/受益人在专业领域的文凭认证(资格丶贡献丶成就等)应为申请成功与否最重要的因素,其为制订申请策略和论证方法的指南针,间接影响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的审案观感和自由裁量。因此,从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的角度理解什麽是值得关注的文凭认证以及如何准备陈述其内容同等重要。从我们的经验得知最重要的证据乃是本质上客观且公平,并能够证明申请人在目标领域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广泛被认可的奖项丶相关专业团体会员资格丶申请人作品主流媒体报导丶任编辑委员职责以及申请人职业高阶薪水为最主要证明申请人在目标领域影响力的客观公平凭证。同样地,独立推荐信也可当作客观支持证据。推荐信按理只应肯定地陈述事实,却不免要阐述申请人作品的重要性丶详述表彰申请人作品的细节履行丶商业化或论文引用。若没有文凭认证的坚实基础,实难制订出合适的策略和技巧论证帮助案例通过。因此,申请人在找律师或自行申请前务必搜集整理文凭认证,这是影响案例通过中最容易掌握的一项因素。因为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有义务审核每项提交的文凭认证,而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因此文凭认证也是影响审核结果最具决定性的因素。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向来秉持诚实的态度评估客户申请案,根据整体衡量提出合适的申请方向建议。我们不会为了接案而提出不切实的评估。欲享受免费评估服务,请将您近期的履历丶引用数丶显赫成就寄至: http://www.wegreened.com/Free-Evaluation.html#Greencard

2. 论证策略与技巧

移民律师或自行申请人使用的论证策略与技巧与上述文凭认证对於审核结果影响力相当。考量到需要相关经验来熟用这些技巧,我们建议申请人在采用任合策略之前先寻求法律表代协助,确保策略使用得当,替申请加分。讲白了点,这些策略和技巧就是证明且/或包装申请人文凭认证最有效率的方式。这些策略和技巧包括但不限於:(1) 认证框架 - 将申请人的文凭「框」於目标领域之内。(2) 独立见证信(independent witness letter)搜集 - 量身打造客观推荐信符合论证平台,同时支持申请人在目标领域的影响力。(3) 附信(cover letter)格式化 - 针对每项法规客制化申请书(petition letter),让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点头认可证据的整体性丶组织性和准确性,据此满足法规并让行政上诉办事处(AAO)得以进行比较法律分析。若可以将文凭认证以清楚简洁的方式呈现,透过最优化策略与技巧,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就必须将过往案例与申请人影响力之事实陈述纳入考虑,藉此排除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多数的机会,并依提交证据做判断。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客户申请案来善用这些策略,因此有极高的通过率。欲参见本律所近期的通过案例,请点以下连结:

http://www.wegreened.com/EB1_NIW_Approval_Cases/RecentApprovalCases.pdf

3. 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的自由裁量权

如上述所言,本律所近期的RFE案例可归咎於两因素:(1) 原申请律师没有将证据以清楚丶完整丶简洁的方式呈现,且/或说服力不足。(2) 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无论是何种情形,我们要切记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必须根据移民局(USCIS)与行政上诉办事处(AAO)制订的法规[参见USCIS - 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i]]来做适当的审核,同时参考缴交的证据模式以及证据的整体性,就如Karzarian案中第二部分的最终优点判定举证(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因此本律所接获大部分的RFE都要求缴交某项具体证据,其中部分证据由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自由裁量。所以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补缴的证据,并以清楚简洁的方式呈现,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几乎就无用武之地。但若证据不足以符合条件,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可能影响最终结果。此案最重要的观念就是即使在审案官员谨慎裁决之下,RFE要求或NOID通知增加,每项补件上诉的挑战皆可透过清楚简洁地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据来逐一克服,总归来讲,我们必须明白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可怕和晦暗不明,其真正的裁量限度相对是受限的,且只有在极度缺乏证据的情形下才会被行使。在此情形下,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总会引用过去RFE与NOID中一概的口吻回覆:「在审查过程中,举证责任终究归咎於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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