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要求必须是专业领域中金字塔最顶端的少数几个%的顶尖人才,因此法规要求必须符合「等同国际级或国家级奖项」,但有些专业或职业特性,奖项往往是颁给整个团队或是数人共同领奖,因此许多有意移民的申请人常见的问题是:共同奖项是否可以用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EB1A)?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一般申请人常误会「杰出」在法规中的定义,自己以为只有独得大奖才算是真正的杰出人才,其实不然,团体奖项也可以视为杰出表现,但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在这个奖项中有重要的贡献度。若在整个得奖团队中,申请人只是处理低阶的工作,这样是无法被视为符合杰出人才资格。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在整理过往的判例资料时发现,也有一些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持「奖项必须独得」或是「需在作品中演出」这些错误的观念,因而遭到行政上诉办事处(AAO)纠正。所以申请人若在申请时遇到这样的审核错误,一定要提起上诉,不要丧失自己的权利。根据行政上诉办事处的见解,许多国际知名的奖项都会授与整个团队,例如诺贝尔奖项时常会有两丶三名主要共同研究者合得丶音乐葛莱美奖(Grammy Awards)将奖项给一个热门乐团丶奥林匹克比赛中也有团体组运动奖项丶奥斯卡金像奖也有最佳影片奖及最佳幕後制作奖项,这些都不是个人奖项,主要归功於整个制作团队。但不能抹灭这些人才的杰出程度。所以行政上诉办事处(AAO)要求美国移民局(USCIS)在这项标准上必须有弹性,且不应执着於申请人非得独得个人大奖,应该视该专业领域特性作出合宜的审核,因为在许多领域中重视的是「团队合作」。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供一个广告界申请人的案例供大家作参考,申请人以「广告艺术总监」的职位提出杰出人士移民(EB1A)申请,并且表示自己的作品,举凡平面广告丶广播广告丶电视广告等都得过许许多多的大奖,也在坎城影展中的西班牙语广告类别中获得铜狮奖。但美国移民局认定此案申请人并未在广告中实际参与演出或制作,所以拒绝此案。但申请人在律师的建议下进行上诉,行政上诉办事处认为由於每个专业有其特性,因而对审核官员提出纠正,认定广告业首重创意,不是在广告中参与演出就可视为杰出,且此案申请人位居总监,主管整个广告,再加上业界授予奖项也都是针对整个团队,且在坎城影展这个国际大赛中屡获佳绩,可视为符合标准之一。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不是只有「首奖」丶「第一名」才可视为杰出,如果是国际级大赛,得奖就是一种肯定杰出,即使「银牌」丶「铜牌」获得移民核准的也大有人在。但要注意的是「入围」并不等同一般人认定的就是一种肯定,在杰出人才移民类别(EB1A)中,若只是「入围」但并未「得奖」则无法被视为符合「杰出」的资格。
另外,此案审核官员可能由於「广告影片」的关系,误将「广告业」视为「电影业」,认为此专业经常受报章媒体的披露丶评论,所以不采用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新闻媒体的大篇幅报导,但在申请人上诉後,行政上诉办事处采不同意见,认为在「广告业」中甚少有媒体新闻会评论「广告」,尤其是广告制作幕後创意人员,因此在衡量各标准後,认定此案申请人至少符合十条标准中的三项,最终核准此案。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由於各个专业各有其不同特性,例如在电影业中,领衔演出担任要角就比较重要,因此申请人要依自己产业特性量身打造申请案,另外以此案为例,即使申请人被拒绝也不要太过丧志,也都还有上诉的机会。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读者,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是一家从事美国移民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代表来自美国50个州的公司、研究机构和个人,针对I-140移民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专精于职业移民申请,并在下列移民类别保有高成功率的证明记录: EB2-NIW(国家利益豁免), EB1-A(杰出人才)和 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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