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领域申请第一优先(EB1A)杰出人才类别案例探讨

职业移民不是只有科学家才能申请,但由於其它领域不像科学领域有期刊发表及论文引用等容易判定的标准,所以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在申请时要更注意证明文件的质量及适用性,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举出一案例作为艺术领域申请人的参考。该案为贝里斯(Belize)国籍的「福音歌曲发片歌手」於2009年2月11日申请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该申请案的律师认为此一职业的特殊性不适用於法规规定的十项标准,要求以其它种类的证明代替原法规规定的十项标准。

 

行政上诉办事处(AAO)举出法规来否定该律师的声明,「此法规适用於科学丶艺术丶教育丶商业丶体育领域的杰出人士」丶「只有在法规十项标准都无法适用於受益人的职业时才能以『等同证明』递交」,办事处认定此职业应归类於艺术领域,此外,行政上诉办事处指出此案律师不仅未提供相关论证及证明文件说明不适用十项标准的原因,还在申请案中附上符合四项法规的证明文件,所以不采用该律师的说法。行政办事处表示,事实上如果是无法符合三项标准的外籍人士也不可以递交「等同证明」。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强调此类别的绿卡移民除了要证明自己的杰出能力之外,还必须「进入美国之後在相同专业领域工作」且「进入美国之後的工作对於美国的利益有持续且重大的帮助」。这几项都是不可或缺的条件。美国移民局(USCIS)在标准的认定上采非常高的标准,因为此类别是为了吸引专业领域中金字塔顶端的优秀人士而设的。

 

申请人提供一封「贝里斯艺术家协会」的推荐信,信中提及「申请人曾获得许多奖项,其中一张「愿景」的专辑还赢得1,000元奖金。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分析这封推荐信没有详述奖项名称丶时间丶内容,也未提及这些奖项是否是国家级或是世界级的奖项。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建议要在推荐信当中提供明确的数据及资料让审核官员可以了解申请人的优秀能力而不是很笼统的概述。

 

关於专业组织的会员方面,推荐信里提及申请人是「贝里斯艺术家协会」(ABAF)的会员,此组织在贝里斯海内外有超过200位贝里斯艺术家会员。欲加入会员者需填妥一式两份申请表,一份寄至协会,另一份会员自己存查。申请人在申请案中递交此申请证明自己在2002年5月6日加入此协会。

 

行政上诉办事处重申,专业组织对会员的资格要求应该是以重大成就为加入的门槛,举凡学历要求丶考试要求丶学期平均分数要求丶会费要求丶经历年数要求或是由现任会员推荐等门槛都不可视为符合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法规的资格。行政上诉办事处也强调专业组织的总体声望丶名声丶知名度不是考量的最重点,申请人应该将重点放在此专业组织是否是要求会员需有重大成就才能加入。

根据此案,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明此艺术家协会需要特殊成就才能加入,因此不符法规要求。

另外,关於媒体报导的标准上,此案提供一篇AMANDALA报纸报导申请人的「愿景」专辑,并简短提及申请人的歌唱经历。申请人提供报纸官方网站的网页证明AMANDALA报纸是贝里斯全国性的领先平面媒体。

行政办事处表示申请人提供的网页为AMANDALA公司自己的声明,因此不具公信力。且该报导也未提及申请人获得任何重大奖项或具有全国性知名声誉。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建议此类的证明文件最好是用第三方公正单位的文件,而且可以利用像是媒体销售量丶市占率等明确数据来加以证明是全国性或世界性的媒体,若是社区型小型媒体则不符资格。但像纽约时报拥有高知名度且为全美国发行的媒体,因此可视为符合资格的主流媒体。但若像是登在全国性媒体「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中只在维吉尼亚州某个小地方发行的地方版报导文章,则只能视为地方报导,不可等同於全国性报导,因为只有该地区能看到此篇报导。

 

申请人也附上与唱片公司签订的三张唱片的发行合约丶发行歌谱丶数个教会的演唱邀约丶参加教会举办年会的感谢函丶某教会的推荐信丶宗教组织的推荐信丶网站报导申请人的专辑等。

行政上诉办事处认定由於发行合约无法证明这三张唱片是否为申请人原创,且无法证明後来是否真的有发行唱片丶也无法得知销售成绩。发行合约只能视为申请人同意在这三张专辑中演唱。 歌谱的发行虽然都有申请人的名字,但无证明显示为申请人原创或改编或编订。此外,网站报导也是从申请人自己的网站上节录下来,不具公信力。至於诸多演唱邀约及感谢函,审核官员认为由於歌手的身份,这些邀约及感谢函都未提及是否因歌手的特殊成就而邀约演唱或是因其特殊贡献。因此审核官员裁定这些信件不具足够份量,并且强调若仅拥有强有力推荐信但仍缺乏独立丶公正的奖项证明或报导证明,还是无法获得批准。最终行政上诉办事处驳回此案。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所有申请人不可偏废哪一项证明文件,不能因获得有力推荐而掉以轻心,递交质量俱佳的申请案才是获得通过的不二法门。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是一家从事美国移民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代表来自美国50个州的公司、研究机构和个人,针对I-140移民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专精于职业移民申请,并在下列移民类别保有高成功率的证明记录: EB2-NIW(国家利益豁免), EB1-A(杰出人才)和 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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