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士(EB1A)类别案例探讨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及一特殊案例值得杰出人士类别(EB1A)申请人参考。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指出多明尼加共和国某艺术家希望能透过第一优先「杰出人士」类别(EB1A)获得绿卡。该申请人提出证明他参与了康乃尔大学与哥伦比亚大学共同举办的「多明尼加国人海外文化论坛年会」,但未提交任何此年会的相关报导,後经审查发现,此年会在申请人递交时尚未举办,申请递交日期为2002年3月29日,但年会举办日期为该年8月底,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指出依判例「卡迪巴克案」(Katigbak14 I&N Dec. 45, 49 (Comm. 1971)),在申请时尚未发生的事件丶奖项均不得作为证明,亦不得於申请案补交新发生的事件,审核官员会以申请时所缴交过往历史证明文件来作为审查的基础。若有重大新事证需加入申请案当中,则需先撤回原申请案,然後再重新递交全新的申请案。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指出此案另一问题,尚且不论该年会举办的时间问题,若仅止於「参加」该年会,并非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认可的奖项,即使提出「参加证明」也无法视为有利的条件。再者,申请人也必须提供该年会的会员条件是否为「极少数曾获特殊奖项」才能加入,如果是一般多明尼加学者均可加入,在「专业组织」这一条件上,对於申请案也是毫无助益。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法规中提及的「专业组织」也必须具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但若是国际级组织在某地的「分会组织」则不可视为等同「总会」,也就是说「分会组织」的加分效果不及「总会」。

 

在媒体报导方面,该申请人递交9份新闻报导,但这9篇报导均为1980年代的报导,美国移民局认为此案於2002年申请,但缺乏近年的报导证明,因此无法证明申请人的杰出成就。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以新闻报导为证明文件时除了要有「媒体名称」丶「报导日期」丶「标题」之外,还要提出该媒体为国家级或国际级主流媒体的证明,例如发行量丶发行地区等。以「纽约时报」为例,虽然该报主要为纽约市这个地区的新闻,但其发行地区遍及全美国各地,且有庞大的发行量,因此美国移民局(USCIS)视此媒体为主流媒体。如果是外国媒体的报导,则需附上翻译。

 

虽然申请人在上诉时,补充了2002年底及2003年共三篇於纽约地区发行的新闻报导,但行政上诉办事处(AAO)仍引用判例「卡迪巴克案」,认定在申请案申请时为2002年3月,不可用後来发生的事件来补充原申请案,即使是上诉,也仅能依该案申请的时点为基准进行审理。

 

在推荐信方面,申请人提交的推荐信是在纽约或纽泽西地区画廊看过申请人作品的人,他们一致推祟申请人为杰出艺术家。但行政上诉办事处指出重点不在於申请人的原创性及艺术性,而在於申请人在该专业领域的影响力有多大。这些在推荐信当中都未详加指出。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指出其实可以提供作品高价售出的记录或是在美国各地画廊收藏申请人作品的记录,都可增加核准的机会。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强调由於法规没有硬性规定,因此只要能显出申请人杰出能力的文件都可放入申请案作为佐证,不需拘泥於一定格式。

 

 

申请人也於申请时提及「多明尼加大学塑胶艺术年鉴1844年-1995年」,其中对於申请人有7行的描写,行政上诉办事处举出三点加以说明:

1丶时效性,此年鉴出版於1990年代,与申请时间相差数年,缺代时效性。2丶页数丶此年鉴高达500多页,介绍的艺术家非常多,无法显示申请人的艺术成就重要性。3丶描写份量丶在500多页中仅提及申请人7行,不足以构成有效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原申请案提及在许多展场有其作品展示,但美国移民局认为,仍需按法规条文的规定,必须是具有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或等同的成就,不能以在展览展出就视为优秀人才,否则所有视觉艺术家都能以展出而被视为优秀人才。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重申美国国会立法通过的旨意在於让某专业领域中顶尖一丶两个百分比的「优秀人才」获得绿卡,而不是让所有人都获得绿卡,因此申请人必须负起举证责任。

 

虽然申请人在上诉时加上三个展出证明:纽约的多明尼加文化中心 ( 2002年7月)丶纽约的里约艺廊(2003年1月)丶纽泽西的帕得森博物馆( 2003年8月)举出数个展览展出他的作品,但行政上诉办事处仍以「时间点」问题无法将之纳入考量。

 

该案申请人虽然声称自己是杰出的画家及艺术家,但却无法提供完整证明其为处於该专业领域顶尖优秀人才。因此行政上诉办事处驳回此上诉案。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这个案件是申请「时间点」很好的借镜,要注意後来发生的事件不得增列为证明文件去补充已申请的案件。正确的作法应该是撤回原案重新申请。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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