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不符杰出人士移民(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资格

美国为了吸引世界各国顶级优秀人才,美国国会特别立法通过「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让真正优秀的人才可以藉由自行申请进而拿到绿卡。在此移民类别下不用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由於劳工证的申请相当繁复且需有雇主的支持,因此常让人望而却步,「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不需要申请劳工证的特点让许多有意移民人士会优先考量此类别;此外,签证不论申请人任何原国籍都没有签证名额数量限制,即使是申请案大宗的中国及印度也不例外,所以当申请案件核可後不需排队等待绿卡。

 

申请人最关心的问题当然就是自己是否符合「杰出人士移民」(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的资格要求,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申请时首要证明申请人自己的「杰出能力」,在法规中订定的十项标准也至少要符合三项以上,再来必须证明申请人进入美国之後会继续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最後一个标准是申请人在进入美国之後能持续贡献美国利益。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到在杰出人士移民(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类别常见的错误是申请人过於强调自己在求学阶段时获得的奖学金(例如硕博士阶段曾拿到全额奖学金或是助教奖学金TA),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依行政上诉办事处(AAO)过去的判例,这种接受训练得到的奖学金虽是能力的一种表现,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奖项,但不符合法规的立法精神,移民法定义的「杰出能力」是指该专业领域中非常顶端的极少数优秀人才,因此不是单纯的与没有奖学金的硕博士学位的人相比较,证明杰出能力在法规中明订是需要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成就丶奖项。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杰出人士移民」(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申请民众不要让申请案的焦点变成「奖学金」,如此容易导致案件的失败。日前就有一名纽约的申请人以「视觉艺术家及艺术导演」专业自行申请「杰出人士移民」(EB1A),因过於强调在纽约电脑艺术设计学院拿到硕士全额奖学金丶毕卡索艺术专案经费丶纽约艺术基金会提供的七千美元影片奖助金丶西班牙政府奖助一万三千五百欧元的艺术专案经费供申请人继续深造,奖学金是奖助学费以完成学业,专案的经费是奖助未来的工作成果丶奖助金是为了帮助申请人完成影片拍摄,而非对於杰出成就的表彰,所以导致整个申请案失去焦点。

 

此案在上诉时,行政上诉办事处(AAO)表示,在艺术领域中,与科学领域类似的状况,需要一定的奖助经费丶专案补助才能继续艺术的创作,若只是在申请案中提及曾获得某专案奖助金是无法视为符合杰出能力的资格,审核官员无法自由心证,举证责任还是落在申请人本身,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认为此案过於强调这些奖助金,像是西班牙政府为鼓励艺术家深造,虽然五百人申请仅三分之一获得此经费,但由於继续接受训练与奖励杰出成就在本质上有相当大的不同,例如奥斯卡金像奖所获得的奖金即是奖励成就而非用於要求得奖人继续深造,有志申请「杰出人士移民」(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的人要注意这些根本上的区别。

 

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 最後,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也提醒读者,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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