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A)迷思:杰出球员等於杰出教练?

「杰出」是一种形容词,一般来说很难量化,每个人对於杰出的看法也大不相同,有些人会觉得当上教授是一种杰出表现,也有些人觉得在各领域多才多艺且在不同领域中身兼数职是一种杰出的象徵,因而用自己的认知进行「杰出人士」移民申请(EB1A),这往往会导致移民申请案的失败。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移民法有其规范,并非个人自由认定即可,尤其在证明申请人(受益人)的杰出能力时,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需要明确的支持其立论,切忌杂乱无章丶不合逻辑!可能原本可以通过的申请案,却因为资料准备方向错误而错失机会。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在整理行政上诉办事处(AAO)过去的判例後表示,像是在运动领域当中,杰出的运动员後来多半会成为教练,但杰出的运动员是不是就等同杰出的运动教练呢?在审核官员的眼中,这个答案是否定的,由於第一优先「杰出人士」移民(EB1A)想要吸引的是专业领域中金字塔最尖端非常少数几个百分点的杰出人才,可想而知,这样的人才势必是非常专精的;以运动领域来看,虽然运动员跟教练在相同的领域且拥有差不多的专业知识,但是所需的杰出技能却大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杰出的运动教练应该要证明自己拥有卓越的教学法可训练出优秀学生,而好的运动员却是要在竞技项目上出类拔萃;反过来说,好的运动教练不一定需要是特出的运动选手,但却要很会教学,这就是申请时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像这样的运动案例,外籍人士就要考虑自己是要以「运动员」的职业或是「教练」的职业进行第一优先「杰出人士」移民(EB1A)绿卡移民的申请。若选定教练的职业作为申请,在申请时就不应把焦点放在自己过去在运动比赛上的成就,这样会降低核准的机会。所以在申请的开始,在I-140表格上就应该正确的选择职业类型。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供了2002年一个运动领域的申请案供所有申请人参考,本案申请人为一家体育学院,透过申请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移民类别(EB1A)希望帮此案受益人取得美国绿卡,受益人曾在阿根廷丶委内瑞拉丶玻利维亚丶波多黎各等南美洲各国职业足球队担任球员,且於阿根廷职业足球赛的31场球赛中得分三次,在2001年以前表现杰出。但受益人以「足球教练」提出申请,所以在运动场上的表现不是移民审核时的重点,受益人应该提出其担任足球教练的优秀证明。美国移民局(USCIS)以资格不符拒绝此案。

此案的另一个问题在於受益人提供的运动员记录都是2001年之前,而且年纪也已经32岁了,所以在职业生涯上有显而易见的「空窗期」,审核官员认为如果受益人申请的是「足球运动员」职业,也会因为这个「空窗期」降低整个申请案的品质,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对此表示第一优先「杰出人士」移民(EB1-A)要求非常高,认定「杰出」必须是「持续性的」,如果出现中断的「空窗期」会无法说服移民审核官员,尤其是运动领域,球员通常有一定的运动生命。在此案,受益人也不易证明其优先的表现会有「持续性」的发展。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建议在申请时要多方收集有利自己的证明文件,避免「空窗期」的出现;另外,第一优先「杰出人士」移民(EB1-A)可自行申请,若由雇主申请反较不利,因为受益人无法自行掌控申请的流程与进度,尤其是申请被驳回之後,若要上诉都必须由原申请人提起上诉,可见由雇主作为申请人徒增许多麻烦。

虽然此案也缴交了受益人在体育学院的工作合约与薪水凭单,但由於未能证明其薪水「远」高於其它足球教练或足球球员,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明能力。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认为在申请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移民(EB1A)时,凡是提出的证明文件都要能有比较性,若只单纯的显示自己的薪水却没有比较的基准,就失去了证明能力,审核官员无从判断时,只能忽略此证明文件。

针对「运动员/教练」的争议,球打得好不一定代表很会教,正如同琴弹得好不一定很会教学,行政上诉办事处(AAO)也作出解释,并非所有运动员都不能成为杰出的教练,在过去的案例上也有成功的案例,但需要取得两者的「平衡」,意即若在运动成就上有所表现也要在教学上有所成就,一个成功的运动员转换为教练後也应该要能训练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的运动员,如此在「两阶段审理标准」的第二阶段总体审理时就可大大提高申请案核准的机会。

关於此案,在上诉後最终仍遭行政上诉办事处(AAO)驳回。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移民(EB1-A)首重「证明力」,所以一定要有完整的推论,不能单凭好的运动球员有可能是好的运动教练就想申请成功,申请人应在合理逻辑推论上多下功夫。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上诉援引之依据。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是一家从事美国移民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代表来自美国50个州的公司、研究机构和个人,针对I-140移民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专精于职业移民申请,并在下列移民类别保有高成功率的证明记录: EB2-NIW(国家利益豁免), EB1-A(杰出人才)和 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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