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出奇招不如按步就班申请

在申请职业移民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时,有些外籍人士以为用各种五花八门的奇招就能获得核准,例如由特殊人士代为提出申请或是提出写给美国总统的信件等,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Victoria Chen, J.D.)表示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可本人自行申请,只要提供符合法规规定的资料,不需要走偏门也能获得通过,一些奇招反而会引来审核官员的怀疑,不如将心力专注在证明文件及推荐信的品质上,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在此提供一特殊案例供大家参考,此案申请人为受益人的祖母,希望以受益人将在美国军方当军医的工作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请案的文件包括有美国军方医疗顾问写给美国总统关於外籍人士担任军医资格的询问信丶美国白宫回覆已转交「美国国土安全部」(DHS)信件丶「美国国土安全部」一般性的回覆信丶受益人的成绩单丶受益人外国医生执照丶2002年托福成绩丶2006年英文口说测验成绩以及目前为医药业务及产品经理的工作证明,美国移民局(USCIS)审理後要求依法规补件,申请人於补件时表示该地区的退伍军人医院没有任何医生空缺,且她的孙子是要进入陆军担任军医,并附上一封受益人自己的声明信件,表示进入美国後愿意至少总共加总五年每周至少40小时在内外科或放射科或一般科担任医生的工作,但此封信件没有受益人署名丶签名,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所有缴交的文件丶推荐信及书信都需要署名丶签名以及日期,才可视为代表本人的文件,否则都不会被列入考量。

 

审核官员表示虽然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未来将在美国行医,但依据其申请资料来看已有五年多年未有行医的记录,且受益人目前的工作为医药行销业务,美国移民局(USCIS)於最後认定该受益人虽有硕博士高等学位,可以申请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类别(EB2),但没有足够证据免除其工作证申请程序,因此拒绝其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请。於上诉时,申请人认为审核官员错误引用法条203(b )(2)(ii)审理此案且没有考量到受益人将加入军方成为军医,申请人一再强调军医为法规中所述在美国属於非常的缺乏医药领域,另外也提供了申请人该教区牧师相同看法的信件,另外还有一份通过2008年某项医师考试的证明以及受益人声明会於进入美国之後尽快通过美国医师执照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考试(NBME)。

 

行政上诉办事处(AAO)审理後认为在此案中主要是申请人(受益人的祖母)个人认为受益人免除工作证申请符合国家利益,但却缺乏实证支持整个申请案。首先是针对该案受益人的硕博士学位资格的问题,由於不是在美国拿到的学位,申请人缴交了由译者用英文翻译後的成绩单丶学位证明等文件,但於申请案中却未见原文的文件,因此行政上诉办事处推翻美国移民局认定该受益人拥有硕博士学位的决定。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对此表示,所有非英文的外文文件都必须附上英文翻译,但英文翻译不可用来取代原文的证明文件,毕竟译本是用来辅助让审核官员了解,由於行政上诉办事处高於美国移民局,因此可以推翻或驳回美国移民局的决定。

 

另外,针对该受益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资格的部分,行政上诉办事处提出说明表示,医生这个职业在国家利益豁免法规中有详细规定,对於在国外非认证的医学院毕业的外籍医生如果没有通过美国医师执照考试(NBME)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或是卫生署核可同等级考试且精於英文口说与写作能力,则无法在美国担任医师工作。法规203(b)(2)(B)(ii)中对证明文件也有明确的规范,如果是受雇的医生,必须提出如退伍军人医院等机构距申请案6个月内发出的全职(full-time)合约或聘雇信,其中须包含详细资料包括受雇期间等;若是要自行开业的医生则需有宣誓文件说明将会全职担任医生丶未来会执业多久以及执业的相关步骤计画等;或是该外籍医生将在卫生署认定是美国医疗资源短缺的领域工作。此案申请人仅就法规中任选个人认定项目加以混合缴交宣誓全职文信件,殊不知需为自行开业医生才能以宣誓文件作为证明文件,并非一体适用。

 

另外,针对受益人通过2008年某项医师考试的证明,由於没有附上证明文件显示美国卫生署认定为等同的考试,且就时间点来看,此考试是在递交申请案後才参加获得通过,根据案例由於在申请时尚未发生的事件丶奖项均不得作为证明,审核官员会以申请时所缴交过往历史证明文件来作为审查的基础,所以行政上诉办事处未将此证明列入考量。

 

行政上诉办事处(AAO)也从「纽约州交通部案例」的三个标准来看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虽然医学领域可视为具内在价值的领域;但并非全国性的规模,只能视为区域性,虽然军医可能在各军事基地看诊,但每次治疗时仅在当地治疗;此案也没有证明受益人在该领域的影响力或是其产生的国家利益大於本国同资格的劳工。因此行政上诉办事处最终驳回此上诉案。

 

申请人通常会犯了「普遍化」的问题,误以为只要是某种状况或是某种条件就都能获得核准,像此案就误以为只要在美国军方工作的军医就能获得绿卡,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申请案是依「受益人」的资格进行「个案审理」,且经多方面的考量,至少需符合「纽约州交通部案例」设下的三个标准条件才行,而非「一体适用」的让单一职业或特殊工作都能获得核准。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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