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证明文件需质量并重

有些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申请人以为可用「量多取胜」的策略,不但提供大量各种类型证明文件也只重视文件数量,但根据过往案例来看,重点还是在於证明文件是否有足够的质量,而非「数量」。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供一案例供大家参考。申请人为一生物医学工程师,自行递交I-140表格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职业移民类别,但美国移民局(USCIS)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免除其工作证申请符合国家利益因此拒绝该案。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对此案例进行分析,申请人提交极大量的日常电子邮件作为与其雇主及提供补助金的政府机构与申请人之间来往密切的证明,审核官员认为虽然可认定申请人工作的专案占有极重要地位,但却缺乏对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的「影响力」证明,不能因在极其重要的专案中工作,就表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资格;而在论文引用次数上,该申请人仅有两次引用记录,且其中一次是申请人自己论文引用,因此审核官员认定仅有一次独立研究者的引用记录,不符合资格。另外有一本没有出版日期的书籍,有几个段落提及申请人的专案,但未提及申请人名字加上没有出版日期也非生物医学工程相关,因此审核官员无法列入考量。虽然申请人也缴交了许多email记录,这些记录当中虽然提供他在专案搜集资料丶分析等工作上担任「领导角色」,但均为工作上每天的工作而非在其专业领域中担任发挥影响力的「领导角色」。在申请案中还有一封出版商的信件指出他们出版的年鉴当中包含申请人的简短自传,但也提供一个特别优惠的价格让申请人购买此年鉴,虽然申请人附上自传原文,但未说明此年鉴总共有包含有多少人的自传(是领域中极少数还是有成千上面人),也未说明此年鉴选择的标准,因此无法视为有效力的证明。

 

申请人仅附上一封同领域的专家推荐信,且推荐人於信中表示『从未与申请人共事过…此封信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简历及资料写成…申请人工作的机构只雇用最顶尖的生物医学研究员』审核官员表示由於推荐人没有说明是否在写这封信前就知道申请人的研究工作或是了解申请人的名声,因此无法得知这个推荐人是不是申请人要求写推荐信时才相互认识,推荐人提及的职称「研究员」与申请人任职的「工程师」不一致,不能因此推断在该机构任职的所有职务都是最顶尖的,此外也未提及申请人在该专业领域中的影响力,所以此封推荐信的效力很低。另外三封推荐信都非同专业领域,其中一封为药学领域的推荐信,此封推荐信更是搞错了申请人的工作职称并且错误引述申请人的论文发表时间,甚至引用别人的论文误以为申请人是共同作者,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这些都是不应该犯的错误,在申请案中有许多细节要注意,不一致的资料会引起审核官员的疑问,例如此案申请人的职位是工程师,但推荐人却以研究员加以推荐,可想而知这些推荐信不足以为证。此外,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发现有许多推荐人仅片面的表明申请人对领域有许多重要的「贡献」,但没有详细描述是「哪些贡献」丶「什麽贡献」,甚至仅引用移民法的法条内容说申请人具有「杰出才能」,这些都是缺乏实证也缺乏效力的推荐,应该在申请时要加以避免。

 

另外一封推荐信则是出自同专案的同事,信中强调申请人深获同专案所有同事的敬重与尊敬,『且对专案有重大贡献』,但全文於提及「重大贡献」後未再深入详述是什麽贡献,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根据过往的案例归纳,举凡任何可获得政府补助金的专案或计画,绝对都有一定程度在专业或实务上的贡献,移民法规的规定有一定的标准,并非任何有贡献或是受周遭同事朋友敬重就等同於对其「专业领域」有影响力丶符合国家利益或足以核准移民的「贡献」。

 

另外,申请人缴交了一份长达24页的个人履历,其中获得「殊荣」(honor)的部分提及「申请人获得某大学的大学部入学许可」丶「大学时期研究小组的领导人物」丶「大学助教」,审核官员表示在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最基本门槛为硕博士学位,因此像是获得某大学部的入学许可无法构成「成就」之一,因为是低於基本资格;而且法规上的学术成就及国家利益都不是看你念哪一所名校丶学期平均有多高或是有什麽专业证照,相关的审核标准可参阅「纽约州交通部案例」设立的三项标准。另外,针对「大学助教」这个部分,审核官员认为此为大学「内部职位」且缺乏证据显示其助教一职对於其专业领域有何重大影响。

 

在其专业能力方面,申请人在履历中提及他精通数种电脑程式语言及各种专业软体,但审核官员表示接受课程训练或是通过某些专业认证皆可获得这些专业能力,或可吸引一些美国业主透过工作证申请程序加以雇用,但不能说精通某些专业软体就符合重大国家利益。

 

在会员资格方面,虽然律师信声明申请人参与许多需有特殊成就才能加入的专业组织,并且列表整理出这些组织及加入资格,但经审查後发现,其中仅有两个组织是需特殊成就审查,且该案申请人仅是这些组织的初阶会员,非律师所述为正式会员。

 

申请人也提出一网站内容及杂志讨论他正在进行的专案计画,虽然有团队的照片,但没有提及申请人的名字,审核官员认为没有办法推论申请人在该专案中的重要性,且该网站及杂志为机构内部发行不具媒体公信力。此外一些公开的文章报导则是偏重该专案的重要性或是专案中义工的贡献,并非针对申请人本身加以报导,因此不被审核官员采纳。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建议要举出与「申请人本身」有高度相关的文章报导,而不是模糊焦点或是聚焦错误的把焦点放在专案上或是其它人身上,这样更显得申请人於专案中不具重要性。

 

由於此案符上的履历丶证明文件丶说明信丶推荐信均不约而同的再三强调申请人符合条文所述的「标准」,却没有以实际的证据及事实,只是重复条文,所以最终行政上诉办事处驳回此上诉。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此案几乎缴交了法规上的所有条列的资格,但均缺乏实据,行政上诉办事处公布的驳回理由也高达15页,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建议还不如专心准备其中几项,再提出质量相符的证明文件。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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