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杰出人士」常见问答集7

Q31: 美国移民局(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为何?

A: 在2010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裁定「杰出人士类别」(EB1-A)的「Kazarian 案」须采用两阶段判定标准:第一,计算案件提供几种类型的证明。第二,最终以整体优点来决定。详情请见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整理的资料。美国移民局(USCIS)因此发布备忘录表示自2010年八月之後针对「杰出人士类别」(EB1-A)丶「杰出教授丶研究员类别」(EB1-A)丶第二优先类别(EB2)须按两阶段判定标准审理案件。
1. 第一: 审核官员必须决定是否该外籍人士递交的证明文件足以符合条文规定标准。
2. 第二:审核官员必须以整体优点进行考量。看该外籍人士是否超越专业标准。在这个阶段,必须加总各种条件後做整体判断是否可以核准。(由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回答)
Q32: 我可以同时申请「杰出人士类别」(EB1-A)以及其它类别的移民吗?

A: 可以。但是你必须分开递交I-140表格及其个别的申请费用还有个别的支持文件。千万不要在单一的I-140表格上多选数个移民类别,每份I-140只能勾选一种移民类别。(由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回答)
Q33: 如何递交申请案?

A: I-140表格可网路线上递交或是以邮寄的方式。但要注意的是支持的证明文件一定要邮寄到服务中心去。如果你使用网线上递交,则会马上自动送至正确的服务中心地点,然後你会拿到收据,收据上写注明你的申请案被送至哪个服务中心地点。要收好收据并记下你的收据号码及服务中心地点,因为之後所有的沟通联络以及证明文件的送件都是直接送到该服务中心地点。(由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回答)
Q34: 优先日期是否与申请「杰出人士类别」(EB1-A)有关?

A: 无关,因为所有签证都有名额。(由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回答)
Q35: 申请之後可以撤回吗?

A: 可以,申请人或是G-28表格代表人可以写信给美国移民局(USCIS)要求撤回I-140申请表格。(由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回答)
Q36: 要如何撤回I-140表格?

A. 申请人或是G-28表格代表人可以写信给美国移民局(USCIS)要求撤回I-140申请表格,资料需包括下述要项:

a.申请人撤回申请说明信;

b.I-140 表格收件号码;

c.申请人姓名丶地址丶电话;

d.外籍受益人姓名;

e.外籍受益人注册号码(如果知道的话);

f.申请人签名或G-28表格代表人签名 。(由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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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是一家从事美国移民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代表来自美国50个州的公司、研究机构和个人,针对I-140移民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专精于职业移民申请,并在下列移民类别保有高成功率的证明记录: EB2-NIW(国家利益豁免), EB1-A(杰出人才)和 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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