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才移民(EB1A)案例探讨:大提琴家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出一个大提琴家的申请案例供大家参考,此案申请人一开始以F1学生签证进入美国在耶鲁大学就读音乐系,毕业後使用OPT开始工作,之後转换成H1工作签证身份在康乃迪克州一地区性交响乐团工作,此H1工作签证於三年後到期再延长一次三年。最後因无法继续延签,只好改以O1非移民签证继续留在美国工作,在几番辗转波折後,最後希望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EB1A)来获得绿卡移民。

该案申请人虽然在波兰学生时期拿过六个奖项,也在耶鲁大学就学期间获得奖学金,但审核官员认为,此案申请人学生时期的奖项竞争对手都是学生,并非国家级或国际大奖项,奖学金也不可视为「比赛丶竞赛」奖项得主,再加上申请人进入美国就读及工作後长达六年的时间,在此期间都没有获得其它大型奖项的证明,这让人怀疑申请人在获得绿卡後是否能继续以其杰出能力为美国作出贡献。此外,在就学期间及学业相关的小型比赛并不足以被视为「专业音乐家」的证明。虽然该案律师在上诉时表示,在古典音乐的专业领域中,大多数的国家级丶世界级大赛都有年龄限制,大赛得主也多半是在就学时期就获得国际声誉,因为认为美国移民局应该在审核时考量这一点,但在上诉过程中,审核官员表示,即使许多大赛得主在学生时期就已经获得国际声誉,但此案申请人没有提出足够的得奖证明他在学生时期所获得的六个奖项是符合国际名望的奖项。

申请人也在申请案中表示,在其求学期间已经在欧洲参与过四次国际级的大提琴大赛,显示他在学生时期就展露头角,审核官员表示,参与国际型大赛不是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标准之一,申请人没有提出其得奖证明,则无法视为符合「奖项」标准。另外,一些如「新兴音乐家」丶「新秀」的比赛及表演主要是为了发掘年轻人才,比赛竞争者也多是年轻新秀,也无法视为在其专业领域的顶尖优秀人才。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申请人,所有的证明都要由申请人负责提出佐证资料,不能单凭律师声称学期时期的奖项得主就已经具备国际声誉,仍然需要加以证明,才有机会获得核准。

另外,此案申请人虽然曾在波兰国家交响乐团担任首席大提琴手,但是在进入美国工作後,是在康乃迪克州一家古典音乐交响乐团担任大提琴手,非国家级乐团首席的职位,也无法作为在杰出成就上的认定。虽然申请人曾经发过两张CD,但发行CD就像发表论文一样,若无证明其发行量丶销售量或是论文引用次数,则无法了解其作是否达顶尖的程度。因此就算,申请人附上了CD的封面影本,具证明是他个人的专辑,由於没有销售量丶排行榜之类的标准衡量,审核官员还是无法认定此证明文件符点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标准。

在专业组织方面,申请人自行认定加入「交响乐团」或是「室内乐团」是一种需特定技艺及成就才能加入的团体,所以应符合杰出人才移民(EB1A)标准。但美国移民局认为该案申请人展示的仅是申请人的工作,他在交响乐团及室内乐团工作,而非因获得非凡成就而受邀加入某专业组织,这两者有极大不同。若申请人认为在世界顶尖的「交响乐团」工作应可符合资格,也需要加以提出证文及论证来说服审核官员,例如加入该乐团的都是超级大赛得主之类的,而不能仅表示自己加入了什麽团体,就硬要美国移民局相信其杰出成就。最後只会像此案一样惨遭拒绝。

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读者,移民法规相当繁复,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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