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才移民类别案例探讨:视觉艺术家

杰出人才移民(EB1-A)类别中,美国移民局对「视觉艺术家」这个领域与其它领域要求一样,都是依据移民法规提供的十项标准,只要能符合三项以上,审核官员就可能会核准申请案。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在此领域当中,有一项标准与此专业较为相关的是「作品在知名展览场所展示」,所以申请者在准备文件时,可依自己的背景去套用最相关的几个标准,无需每个标准都硬要交出证明文件来,像在学术界常使用的「论文被引用次数」标准,很明显的视觉艺术家的专业在这项上难以套用,申请人不用牵强套用。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也特别提供美国移民局(USCIS)公布的视觉艺术家案例供有意申请者参考。

 

此案申请人原为俄国视觉艺术家,其作品曾经代表俄国艺术家至美国华盛顿首府参展,也拿过许多奖项,希望能透过提出杰出人才移民(EB1-A)申请案移民美国。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这个案例的重大错误在於申请人认为拿到俄国最顶尖美术学院的文凭学位,等同於国家级的竞赛,依其论点,在俄国艺术领域竞争者众,必须过关斩将,才能进入此顶尖名校,最後要拿到毕业学位也是非同小可,可说是一关又一关的竞赛。但就移民法规而言,美国移民局(USCIS)裁定所有学位相关的文凭丶证书丶执照,都不可视为「国家级竞赛丶奖项」的证明文件。不论是多麽顶尖的学校丶学位,在移民法规中都仅仅是就读一段时间後取得的文凭;与正式竞赛大不相同。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所谓的「杰出人才」必须是在其专业领域中有重大影响力,若只是单从某学校毕业,其实无从判断在业界的影响力。

另外,在「专业组织会员」部分,此案申请人缴交了「俄罗斯艺术家联盟」及「国际艺术家联盟」两张会员证书,但缺乏证明这两个组织是否需要高度成就才能获邀加入,审核官员也在证书中发现,这两个专业组织其实为同一个协会,「俄罗斯艺术家联盟」只是「国际艺术家联盟」下的一个小分会,很多申请人以为只要是有名字的会员组织即可,因此将许多分会丶委员会都全部纳入文件当中,殊不知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都是训练有素丶极家经验,这样的申请案通常都会被抓出破绽来。虽然後来审核官员发出补件要求(RFE),申请人也另外缴上自行创办的「平交道艺术协会」的会员,但由於这种自行创办丶自行设定的会员标准较不客观,仍不符移民法规标准。举例来说,若是获得某国际艺术奖项後,获邀加入某菁英组织,且该组织会员都是国际奖项得主,则可视为符合标准。

 

在「媒体报导」这项标准上,该案申请人缴交了三份报纸的新闻报导及其译本,在俄文新闻中记者着重在团体展出的报导,对於申请人仅提及是这次参展人之一,而在法文新闻中只有两句话描写申请人的作品,在英文版本新闻更仅提及一句话。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这些报导文件由於都不是以申请人本身为主,无法显示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的影响力,因此都不具证明能力。有志申请者在缴交媒体报导文件时,其中应该要提及申请人的「成就」(accomplishment),若报导仅提及「相当具有潜力」(potential),还是无法里视为杰出能力的证明。

 

此外,若是能证明自己的艺术作品的售价在该领域是属於顶尖族群,也可视为符合标准之一,但此案申请人仅声称自己的作品在慈善拍卖会中最高以三千美元售出,这在东欧来说算是非常高价的作品,但审核官员在审视文件後发现,同一拍卖会中还有许多其它艺术家同类作品以八千美元售出,且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东欧同类艺术家的平均拍卖记录为比较,也缺乏作品实际成交记录文件,在没有可比较之依据下,美国移民局无法采用此标准。

 

最终,审核官员仅认同申请人在美国丶俄罗斯丶瑞士等地知名博物馆参展,此项符合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标准之一,但由於必须符合三项以上才有机会获得通过,在总体考量下,此申请案还是遭到美国移民局的拒绝。

 

由此案看来,申请人尝试在各种标准中尽可能缴交证明文件,但却又难以达到每项标准,最终仍然以失败收场。由於移民法规相当复杂繁琐,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由於移民法规相当繁复,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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