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观不是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标准

一般人想到拿绿卡移民美国,通常都会想到投资移民(EB5)或是绿卡抽签(Greencard Lottery),前者需要能在美国投资100万美元以及能创造10个以美国人工作机会,此类别美国每年给予1万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名额;後者则需视运气看是否能抽中。但不是每个人能够有有雄厚的财力办理移民,绿卡抽签的等待往往由於机率很低因此变成年复一年的等待。其实拿绿卡移民美国还有许多其它的方式,不同的移民类别有着不同的要求与标准,如果申请人本身在其专业上有非常杰出的表现,其实可以考虑门槛条件较高的「杰出人才移民」,虽然较为不易,但有着不需要先找到工作及雇主赞助的优势,再加上没有排期等待的困扰,非常适合杰出优秀人士申请。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许多人往往因为「杰出人才移民」可自行提出申请,就误以为是移民的「简易捷径」,有些人会因为找不到工作或是身份上出现问题,才想以此移民类别为出路,但殊不知这是个门槛条件更高的一条路。所以申请人若仅是想摆脱漫长的排期等待或是无法拿到H1B等原因就想改走「杰出人才移民」,可预见的是申请案的失败。

另外有一些人是认为自己获得很好的工作,为了免去H1B职业移民的繁琐程序及名额限制,想说乾脆要求雇主代为申请「杰出人才移民」,这些雇主也往往是大型的公司或机构。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杰出人才移民法规上对於雇主没有标准规定,审核官员也不会因为超大型组织或国际级公司就因此通过移民申请,一切的重点都要回归到外藉人士本身的专业能力是否已达到法规中「杰出菁英」的等级。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举美国移民局(USCIS)提供的判例供大家参考,此案申请人在国际级大药厂阿斯利康制药公司(AstraZeneca plc.)工作,申请人表示该药厂名列全球前五大,是一家由瑞典阿斯特拉公司(Astra AB)和英国捷利康公司(Zeneca Group PLC)共同合并而成的大型英瑞合资公司,在美国也有分公司,也在美国拥有1万2千名雇员,申请人针对该公司在美国创造的就业机会占了申请案很大的篇幅,认为他任职的公司对美国经济影响甚巨,此外也声明该公司在对抗癌症的化学制药上有非常大的突破,享有许多制药专利,因此声称在这样优质公司工作的他当然也属於杰出人才。美国移民局在审核後表示,申请人没有证明为何该公司的成就可等同代表他个人的研究,也没有任何文件显示申请人在抗癌药物研发上的贡献,由於整个申请案过於注重该公司的成就因而忽略了申请人本身的各项资格条件,最後美国移民局拒绝了此案的杰出人才移民申请。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强调,美国移民局不会因为申请人工作的公司丶机构对美国有很大的影响就因此法外开恩给予特别核准,审核官员看重的是申请人的工作职位在该公司是否有重大影响丶在业界是否有显着的影响力等,最终审核官员还会依照法规提供的十项标准来进行单一及总体审查,必须要满足三项以上卓越的杰出证明,才有可能获得移民申请。杰出人才移民类别虽然较其它移民类别的要求门槛高出许多,但只要用心准备,自行申请不是问题。

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读者,移民法规相当繁复,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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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教育重视国际观与国际化,在许多专业领域拥有国际视野往往也能获得很好的工作,尤其是与世界各国的合作,能发展出更先进的研究。因此,有许多人致力於国际合作与世界观的养成,但在申请美国杰出人士移民(EB1-A)这个类别上,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国际观或国际合作都不是法规规范的核准要项。法规的审核着重申请人是否具备「杰出人才」的资格以及是否属於该专业领域顶尖的极少数菁英人才。由於杰出人士移民类别可自行申请,不需要雇主提出申请,也不需要确认有工作後才能申请。因此有许多想移民美国的人会想透过这个管道自行提出申请,但一般人由於缺乏对法规的了解,所以把自己的想法直接套用在申请案上,也常常出现一些不符法规标准的错误,而导致整个申请案的失败。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每次申请案都需缴纳申请规费,缴交後也不能再任意更改,即使提出上诉也要付出另外的上诉费用,所以在提出申请时,应该对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标准有正确的认识,才不会白费时间与金钱申请。往往申请人在递交之後才发现准备方向错误,都为时已晚,申请人只能重新递件重新跑所有的流程以及再次缴交规费。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国际观的案例方面,可以参考美国移民局(USCIS)公布的案例,曾经有一位印度籍的博士後研究员,他在印度拿到物理博士後即在世界各地担任博士後研究员的工作,曾在台湾丶印度丶英国丶美国等地获邀进行博士後研究,且都曾先後拿到研究经费的支持以及一些奖助方案。该名申请人的律师表示,由於该申请人的研究具有创新及竞争力,所以可以获得许多职位丶研究经费丶奖助方案,这些都可证明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极具竞争力,因此应该获得绿卡移民的核准。

但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在仔细查阅佐证资料後发现,该申请人仅在申请前十多年得过两个奖项,一个是地区型学术研讨会的海报论文发表(poster presentation)首奖,另一个是差不多同时期在自己学校校内的物理奖项。审核官员表示,在时间上由於得奖後十多年都未再得过奖,无法符合杰出人士移民(EB1-A)的『持续性且未来性的杰出』要求;而在比赛的重要性这点来看,地区型的奖项及校内比赛也无法视为符合『国际级奖项』的标准。另外,审核官员也强调「博士後研究」在学术界来说其实是拿到博士之後较资浅的初级工作,无法与正教授在世界各国讲课相较,再加上「工作邀约」丶「研究经费」丶「奖助金」等都无法被视为杰出人才移民(EB1-1)的杰出优秀证明。举例来说,在物理专业领域当中,如果拿到诺贝尔物理奖的优秀物理学家,是不需要透过「竞争方式」就会有许多研究机构提供研究经费,通常只有在初阶的博士後阶段才需要汲汲於研究经费的申请及竞争,此案最终还是遭到拒绝。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提出这件个案希望有意申请者了解,看似受到世界各国欢迎的研究人员,拥有「国际观」这件事的确在一般人眼中是杰出的表示,但在移民法规及审核官员眼中,这些都不是评定的标准,审核官员认为其实在赢得国际奖项这些都是会跟随而来,所以若只像此案只以针对一些自己认定的「标准」来准备申请案,失败的结局是可想而知。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强调,所有的研究人员必定都拥有某些「研究经费」丶「奖助金」才得以继续研究工作,所以这些经费并不适合拿来大作文章。申请人应该专注在真正的「法规标准」上才是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1)成功之道。

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读者,移民法规相当繁复,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是一家从事美国移民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代表来自美国50个州的公司、研究机构和个人,针对I-140移民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专精于职业移民申请,并在下列移民类别保有高成功率的证明记录: EB2-NIW(国家利益豁免), EB1-A(杰出人才)和 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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