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领域杰出人才(EB1A)类别申请案例探讨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供一个商业领域的杰出人才类别申请案作为参考。该案以商业领域申请申请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申请人为日本商业地产公司负责事务的资深副总裁。德州服务中心於2009年4月拒绝此案。

 

申请人曾经获得两年的最佳服务奖项,但行政办事处认为由奖项名称来看应该是公司的内部奖项认可其服务品质,并非法规所列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奖项。而且申请案中没有任何文件详细说明申请人所得奖项内容丶得奖条件等。

 

在专业组织会员方面,申请人为「商业投资认证会员」(CCIM)及「纽约州法律协会会员」(NYSBA)。申请人递交商业投资认证会员证及网站资料,该组织现有9000名会员,仍有1万名申请者准备加入。会员资格为:1. 完成四门核心课程。2.缴交投资交易记录或是提供顾问谘询记录。3.完成资格考试。另外根据纽约州法律协会网站资料,会员需为在纽约州提供法律服务且支持该组织,并且在缴交年费後可享有组织所有权利。行政上诉办事处(AAO)表示这两个组织都不符法规要求。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强调专业组织对会员的资格要求应该是以重大成就为加入的门槛,举凡学历要求丶考试要求丶学期平均分数要求丶会费要求丶经历年数要求或是由现任会员推荐等门槛都不可视为符合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法规的资格。

 

在关於媒体报导方面,申请人提供了多达15篇的文章报导,包含报纸丶网站丶期刊等。行政上诉办事处指出,15件报导除了一件之外,其馀14件都缺乏作者姓名,而唯一有作者姓名的刊物是申请人公司内部文章,不符法规规定。。如果资料不全,则不列入考量,也不具加分效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强调媒体报导的文章一定要包含日期丶作者丶标题丶媒体名称丶以及英文翻译(如果是非英文文章),缺一不可。

 

申请案的律师认为在商业地产公司高阶管理职位应符合法规中担任评审工作,因为在工作当中他位居高位经常需要做出评审丶重大决定并且辅导下属。申请案中也提交了申请人用来训练商业地产公司员工的课程计画。行政上诉办事处认为该申请人所做的评审丶训练工作为在公司中日常工作职责所在,并无法证明在其专业领域中占顶尖地位,行政上诉办事处以过往判决为例(USCIS,580 F.3d 1030, 1036 (9th Cir. 2009)),在校内评审学生作业亦不符此法规需求。

 

在推荐信方面,该申请案的推荐人都与申请人共事过,非业界专家或专业人士或是第三方公正人士,行政办事处认为虽然熟识的推荐人可以提供更具体细节,但重点还是要证明申请人为该领域中金字塔顶尖人才,然而此案的推荐信仅描述申请人在诸多计画丶专案中的成功以及对美国日本两国语言文化的精通,未提及申请人在业界的影响力及贡献,因此不具份量。

在薪水方面,虽然申请人缴交2006年的报税单,该证明显示其年薪为$409,445,但美国移民局(USCIS)认为无法与其它类似职位的薪水作出比较而拒绝该案。在上诉时,行政上诉办事处认定律师在上诉时依旧未依美国移民局官员建议提交商业地产界类似职位的薪水比较文件,因此最终拒绝此案。

 

而行政上诉办事处在判决中说明,虽然上诉办事处发现美国移民局已核准该受益人的「非移民签证」申请,即使此两案的法规有类似用语,但美国移民局还是能以「不同的标准」来拒绝该受益人的「移民签证」申请。因此受益人不能以此理由进行後续的上诉。而且行政上诉办事处效力高於美国移民局,因此不受限於美国移民局的决定,办事处可径行裁决移民局官员错误的决定,不得以美国移民局的核准决定抗辩行政上诉办事处的最後裁决。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针对此案提出一些改进的方向,申请人可以提出组织职位图表,并与业界中其它资深副总裁或类似职位作比较,显示其较同侪优秀的能力。申请人不应过於强调公司的名声或是对於公司的贡献,应强调对於其专业领域的贡献。另外,也可将其工作内容详列为证明文件,与其它高阶经理人作比较,突显其能力非仅止於公司要求。此外应注意审核官员於拒绝时的说明文件,不要在上诉时再度错失补交文件的机会。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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