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豁免(NIW)移民类别下有专设医生类别。若您的职业是医生,愿意在特定的医疗缺乏领域长期工作,您就可能符合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类别。
法条规定:8 U.S.C. §1153(b)(2)(B)(ii)
(ii) 工作於医疗资源缺乏领域或是受雇於退伍军人医疗机构(VA)
(I) 检察总长理应就法规(i)审理国家利益豁免底下外籍医生子类别的申请,唯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a) 外籍医生愿意在「在美国卫生署(NIH)核定为医疗资源缺乏的医疗领域」或是在「美国退伍军人医疗机构服务」全职服务
(bb) 联邦政府机构或美国任何州的公共卫生署认定外籍医生的工作领域或地点符合公众利益。
条件资格:
– 申请人必须愿意进行临床全职医疗服务。对於大部分的NIW医生申请,服务时间要求为五年。在1998年11月1日之前的申请人只需服务三 年。
– 服务类别必须为初级保健(例如全科医生 丶家庭医生丶全科实习医生丶小儿科医生丶老人科医生或精神科医生)或是专科医生。
– 申请人服务机构必须为医疗专业人士缺乏地区(Health Professional Shortage Area) (HPSA) 丶心理健康专业领域(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 Area )(MHPSA -针对精神科医生) 丶医疗资源缺法地区( Medically Underserved Area) (MUA) 丶美国退伍军人医疗机构服务( Veterans Affairs facility)或是医生缺乏地区(Physician Scarcity Area) (PSA-针对专科医生)。
- 详见这些地区,请连结以下网站:http://hpsafind.hrsa.gov/
– 申请人必须 从联邦政府机构或州公共卫生署取得医师资格证明(statement),并认同申请人的服务领域符合公众利益(此证明为法律上称为认证(attestation))
医生类别:
原先只有以下领域的医生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家庭医生(全科医生) 丶小儿科医生丶全科实习医生丶老人科医生或精神科医生
但现今美国移民局接受任何愿意在「美国卫生署(NIH)核定为医疗资源缺乏的医疗领域(PSA)」或是在「美国退伍军人医疗机构服务」全职服务的专科医生进行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专科医生定义为非全科医生丶小儿科医生丶全科实习医生丶老人科医生或精神科医生。请点击以下连结确认某地理区域否为「医疗资源缺乏领域」:http://www.cms.hhs.gov/HPSAPSAPhysicianBonuses
请注意牙医生丶脊椎医生丶足科医生与验光师不符合NIW资格,因为他们不属於医生短缺族群。
五年服务时间:
申请人必须在医疗缺乏地区或美国退伍军人医院服务满五年才有资格申请移民签证或身分调整(法规8 U.S.C. §1153(b)(2)(B)(ii)(II))。须注意某些特殊地区只需要三年。J1服务期间不计入。因此,申请人必须以非H1B或是身分调整申请人服务满五年才有资格申请。
美国移民局承认申请人在I-140表格通过前於美国卫生署(NIH)核定为医疗资源缺乏的医疗领域或是美国退伍军人医院服务的时间,唯申请人必须
(1) 在服务期间拥有合法身分(J-1非移民签证除外);
(2) 其服务满足法条8 C.F.R. § 204.12(a)中的规定。
医生一旦通过NIW申请则不再受进行医疗服务时限的限制。但是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若认为申请人只是利用身分转换的期间来找寻医疗短缺领域外的工作,则其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拒绝申请人的申请。
证据:
医疗短缺地区
若申请人不是在美国退伍军人医院服务,则必须提出证明显示工作地点符合表格通过前於美国卫生署(NIH)核定为医疗资源缺乏的医疗领域。若服务地区於申请人工作开始後失去「被认定为医疗资源缺乏地区」的资格,则只要申请人其他的工作资格符合规定,申请人还是可以维持原工作地点,且工作时间算入五年期限。
欲见基层医疗卫生专业短缺地区(HPSA)或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短缺地区请参考http://bphc.hrsa.gov/ddatabases/hpsa.dfm
欲见医生短缺地区(PSA)(针对专科医生)请参考
http://www.cms.hhs.gov/HPSAPSAPhysicianBonuses
政府机构的认证(attestation)
申请人必须从美国卫生署丶美国退伍军人医院或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如国务院)取得认证说明申请人的服务有利於公众利益。联邦政府机构在核发认证之前,必须对申请人的专业有一定知识,且有类似的核发经验。另外的方式则是由国家卫生部门(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核发认证。地区政府核发的认证不会被接受。认证内容必须说明申请人希望计入的过去工作时间以及申请人现状符合未来医疗服务的资格。
过程
申请人首先必须递交I-140表格,其中必须包含以下文件:
– 一份由美国卫生署(NIH)核定为医疗资源缺乏的医疗机构或是美国退伍军人医院发给申请人的合约书或雇用书,且必须是申请前六个月内发出的。
– 申请人的全职服务领域在医疗短缺地区或是退伍军人医院的证据
– 由联邦政府机构或是国家卫生部门或华盛顿DC核发的信件,说明申请人的工作有利於公众利益。
– 外籍申请人为合格医生的证据,根据法规 INA § 212(a)(5)(B):
– 一般而言,申请人必须通过美国医师执照考试(USMLE)并从外国医学毕业生教育委员会(ECFGMG)取得执照
– 外籍申请人完成了五年的医疗服务(前提是申请人在递交I-140表格之前已经完成了五年服务)的证据
– 外籍申请人已经收到了两年回国服务豁免(移民法INA § 212(e))的证据(如适用)。
身分调整申请(I-485表格)可与I-140表格同时申请。但是美国移民局在申请人满足五年服务条件之前不会通过身分调整的申请。申请人在等待身分调整结果的同时,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EAD)。这样一来申请人在服务期间就不必维持非移民签证身分。
若申请人在完成五年服务期前就递交I-140表格,申请人必须提出目前工作於NIW核准地区的过渡(interim)证明:
– 两年 - 这项申请必须在I-140通过两年後算起120日内递交。内容必须包含申请人已经完成至少12个月服务的证明。注:按规定只需要服务三年的申请人不必缴交此证明。
– 六年 - 此外,申请人必须在I-140通过两年後算起120日内递交其服务满至少五年的证据。
美国移民局官员不应该只因为其服务未满期就驳回批准的I-140表格。然而,移民官可以根据合理的推断,怀疑申请人在I-140通过後没有意愿完成NIW的责任,或是由於其他合理的理由,根据移民法INA § 205与8 C.F.R. Part 205拒绝移民申请。
工作证明必须包括工作期间的缴税证明与W-2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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