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1签证:替代 H-1B 签证的绝佳方案

一、简介

 

申请H-1B签证可谓一大挑战。在2013年4月1日前这段申报期限内,美国移民局 (USCIS)收到了多达124,000份H-1B签证申请。在短短5天之内,移民局收到的2014年度H1-B申请已经达到法定上限65,000份。在2013年4月7日,移民局通过电脑随机(众所周知的“抽奖”)筛选出足够数目的申请来满足一般类别(general category)中规定的法定上限65,000名,同时还选出高级免税限额 (advanced degree exemption limit) 的前20,000名。照此程序,那些寄希望于cap-subject H-1B的申请者就必须要等到2014年4月1日。

 

相比较而言,O-1非移民签证则可以成为替代H-1B的不二之选。正如H-1B申请一样,O-1也需要接受受益人移民申请诉求并担负起申请人这一职责。O-1签证适用于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者运动领域具备突出才能的个人;同时,它也专门涵盖了那些在电影或电视行业取得国际国内认定的具备非凡成就的个人。

 

通常意义上来说,O类非移民签证具体是指:

 

  1. O-1A 指在科学、教育、商业以及运动行业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这其中不包括艺术、电影及电视业);
  2. O-1B 指在艺术领域具备基础才能,或者在电影甚至电视行业具有突出成就的个人。

 

二、一般资格标准

 

按照O-1签证申请要求,受益人必须展示出其获得过国际国内赞誉;同时,受益人希望暂时留在美国以便继续从事其领域的杰出工作。

 

科学、教育、商业或运动领域的非凡才能是指该受益人具备非一般的才能,是其领域为数不多的个中翘楚。

 

艺术领域的非凡才能指的是独具一格。这里的别具一格是指受益人无论是高超技能还是认可程度方面,都彰显出了超越一般能力艺术人才的更加卓著的成绩。该受益人必须是艺术领域知名领先的杰出人才

 

O-1签证中对从事电影或电视行业申请人的资格要考量条件为:无论是高超技能还是认可程度方面,受益人都表现出了超越一般人才的更突出成绩。该受益人必须是电影或电视行业知名领先的杰出人才

 

三、O-1签证的优势

 

与H1-B相比,O-1签证优势很多。第一,每年O-1签证申请数目没有法定上限。第二,O-1签证对延期的长度和频率没有上限。相反,H-1B要求受益人在6年后必须回国一年,唯独I-140(Immigration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通过者例外。第三,O-1申请的焦点在于受益人的成就;因此,与H1-B申请相比,O-1对申请法人的要求较低。此外,O-1申请无需劳动条件申请(Labour Condition Application)。第四,与H-1B长达2-6个月的处理时长不同,O-1类申请处理时间只需2-3周。其中,加急处理需要递交I-907表格及申请费用1,225美元。一旦成为加急申请,移民局会在15天内下达决议。第五,如若O-1申请通过,受益人可立即开始工作。与其相比,H-1B 的第一批cap-subject必须早早在4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却要经历漫长的等待,直到10月1日方可开始工作。

 

此外,由于O-1允许非移民倾向的存在,所以申请甚至可以延期至递交I-140表格 (Immigration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之后。鉴于O-1与EB-1A规定大体相同,因此,O-1可以作为日后筹备EB-1A移民类申请的第一步。同时,由于不受Kazarian限制,O-1比EB-1A容易申请得多。(请见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对Kazarian的介绍详情)

 

四、申请过程

 

O-1申请法人(非受益人本身)必须向移民局上交I-129申请并支付325美元申请费。申请法人不得在其外国雇员有申请要求的前1年就开始申请。为避免延迟,正确的做法是申请需要在正式雇佣关系确立的前45天之内递交。此时,为呈交I-129申请及支付申请费,移民局要求申请法人提供以下资料证据:

 

1. 意见信(Consultation)

 

意见信是指来自同行(包括劳动组织)或者受益人领域专家组选拔出的杰出个人所提供的书面性指导文件。

 

如果此处的申请法人为在电影电视领域具备杰出成就的个人,意见信必须出自一所对应工会或者拥有受益人专业专长的管理组织机构。

 

意见信中的特殊情况

 

如果申请法人能证实在其领域,条例规定的同行机构,包括工会,并不存在,那么最终的决议决定于证据是否充分。在学术及教育领域的申请法人不具备工会或者同行这一说法,所以,这些法人必须出具受益人“同行”的推荐信,并阐明该受益人在其领域的地位。

 

凡是在艺术领域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试图在两年内重新递交申请,其意见信可获得豁免,因此无需重新撰写这方面信件。但是,该申请法人需要确保提交豁免请求,并且提供先前申请的意见信副本。

 

2. 申请法人与受益人间的合约

 

申请法人与受益人之间涉及雇佣关系的任何书面合约或者口头总结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交给移民局作为证据之一。

 

注:移民局可以接受口头合约,条件是只要该合约具备充足证据证实其合法性。这些证据包括:合同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信息,对合同条款的书面形式总结,或者其他一切任何能证明口头协议产生的证据。

 

对合同条款的书面形式总结需要涵盖:

  1. 雇主提供的任务内容
  2. 雇员接受任务的内容

 

此类口头协议书面形式总结无需合同双方签字。但是,关于雇员接受雇主授予工作的事实当有迹可循。

 

3. 行程安排

 

申请法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关于事件或活动性质的文字解释,此事件或活动的始末日期;如果可能的话,甚至出具该事件或活动的时间安排。申请法人必须向移民局证明:受益人所参与的这些时间或者活动是在合法日期之前进行。举例来说,这可以是一次公差的行程安排或者一次活动的具体时间安排。

 

 

资料来源:http://www.wegreened.com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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