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只要是发出「会员邀请函」的专业组织会员资格就可符合杰出移民法规的标准之一?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这是最近常见的杰出人才移民(EB1-A)申请上的问题,申请人应该对於法规定义的杰出人才先有一定的认识,在专业组织会员的要求上,没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但必须要能证明申请人的杰出能力是在该专业领域中具领先的地位。所以像是「面试」丶「邀请函」丶「收入」丶「入会仪式」这些都不是必备要件,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并非就单一条件进行审核,而是以申请人针对「专业组织」这一项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一并进行评估,再加以判定。举例来说,若申请人因荣获诺贝尔奖受邀加入「诺贝尔奖俱乐部」,若此俱乐部只有诺贝尔奖得主能加入,即使此专业组织没有「面试」要求丶没有特殊入会仪式丶没有「面试」,仍然是符合美国移民局的要求。由此可见,杰出人才移民的审核是依个案审查,没有绝对的必定要件。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也举出一个案例,该案申请人在犹它州的一个商业联合会组织,该专业组织规定入会会员必须满足四项条件才准以入会。一丶必须拥有自己的公司且总年营收加总在五百万美金以上并且拥有至少25个雇员,二丶必须通过会长亲自面试,三丶必须每个月参与例会,四丶获得该组织的入会邀请函。跟一般付费就能加入的组织相较之下,这些条件看似相当严格,但美国移民局(USCIS)在审核时表示,以营收或金钱为入会资格条件的会员资格,不属於法规规定的杰出成就。虽然五百万美金是个大数目,但并非所有年营收达五百万美金的老板都是符合杰出人才的资格。再者,此案为犹它州的地区型组织,由於规模及区域未达全国性以上,所以也无法被视为合格要素。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杰出人才移民类别的重要在於申请人本身是否杰出,因此与身请人的财力丶财产没有直接关联,若申请人在财力足够的状况下,可以申请其它类别,如投资移民等。的确,有许多成功人士的因为其杰出成就而获得丰厚的财产,但在不是所有的有钱人都属於杰出人才,因此在申请时无法「倒果为因」,不能因此就断定拥有一定收入以上的申请就是因为其杰出特性。在专业组织的会员资格这项要素上,严苛繁复的入会资格不是美国移民局官员期盼的标准,此个案在这项因素上无法获得美国移民局(USCIS)的认可。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在审核会员资格时,审核官员不会采取「形式主义」审核杰出人才移民类别(EB1-A),也没有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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