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杰出人才移民」类别(EB1-A)上有一个特别的案例,申请人是知名科技公司的产品研发副总裁,该公司为专门提供各种医疗科技相关的资讯内容平台,这位申请人在申请上有一些特殊的问题,值得有意申请者注意。首先,该名申请人在申请案中要求,如果审核官员在审理後认为不符资格的话,应该自动为申请人考虑另一个要求较低的移民类别,相信会有适合申请人的移民类别。该名申请人对於移民申请有错误的观念,误以为审核官员收了他的申请费用,就应该为其找到适合的移民类别,并帮助他通过审核。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强调,这绝对是错误的观念,虽然申请美国绿卡移民有许多种类别,不同类别有不同的要求。但在缴交申请费用上,有共通的原则,就是一个申请案就必须缴交一次申请费用。而且审核官员不会帮不符资格的申请案转到其它类别去,不符资格的将会被直接拒绝,官员也不会帮忙找适合的移民类别;每个申请案只会依其申请的类别审理。若要同时申请其它移民类别(如EB2-NIW),则需要再缴一次相对应类别的申请费用。
此案申请人在申请案上附上自己的履历表示自己曾经得过24项国际大奖,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非英语国家颁发的奖项,由於杰出人士移民法规要求所有外语文件都需要符上完整的英文翻译,美国移民局(USCIS)表示,若是像此案申请人只有把所有奖项名称翻成英文放在履历上是行不通的,履历本身无法构成合格的证明文件,不能单因履历上写曾经得过24项国际大奖,就要求审核官员照单全收,仍然需要各奖项的翻译证明文件以及证明「该奖项重要性」的辅佐资料,否则审核官员无法判定这些外国奖项是否符合「国际奖项」的标准。另外,翻译的要求必须是完整详尽,且需要翻译人员的签署认证才行。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强调,申请绿卡移民与找工作大不相同,不是附上履历後就静候通知,有些申请人以为等审核官员需要哪些进一步的资料或是需要说明的,就会再行通知,这绝对是错误的观念,通常如此的结果就是被拒绝,申请人不能单凭履历就要审核官员相信其杰出能力。
另外,在推荐信方面,有一位推荐人表示申请人拥有博士学位且在营养学方面拥有长达34年的经验,推荐人也只出申请人的营养相关文章常在电视媒体被引用且发表,但审核官员在检视履历後发现,申请人的经历都与营养学没有相关,也没有相关的论文发表。事实上,这名推荐人是内分泌学的大学教授与营养学也没有相关,但是他大力推荐申请人在营养学界的影响力与杰出成就以及媒体的引用,就显得缺乏推荐力及证明能力,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这样缺乏直接相关且错误很多的推荐信就不适合放在申请案当中,只会显出推荐人与申请人之间其实没有太大关联,推荐信的品质会受到审核官员的怀疑。申请人应该找自己相关专业领域的且对申请人有相当认识的推荐人,才能确保推荐信的品质。不能单因推荐人的职位丶头衔很有名就直接请对方推荐,这样往往会造成反效果。
虽然此案申请人为居科技公司副总裁这样重要的职位,该公司也在各媒体中经常被报导,也曾经在大学任教数年,还有许多学术研讨会的发表记录,但美国移民局在通案总体考量下,认为申请人没有达到法规十项标准中须符合三项以上的资格,因此在申请「杰出人才移民申请」(EB1-A)上最终还是被拒绝。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美国移民局在审核「杰出人才移民申请」(EB1-A)时,注重的绝非申请人的头衔,申请人应该将自己的「杰出能力」用各种客观的证明文件加以辅佐证明,不能一厢情愿的自我宣誓自认相当杰出。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读者,移民政策常有变动,加上移民法规日益繁复,职业移民审查须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是一家从事美国移民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代表来自美国50个州的公司、研究机构和个人,针对I-140移民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专精于职业移民申请,并在下列移民类别保有高成功率的证明记录: EB2-NIW(国家利益豁免), EB1-A(杰出人才)和 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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