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经验: 本所上诉AAO,成功推翻一名印度籍神经外科助理教授EB-1A判决结果!

2019 年 4 月 15 日,我们收到了另一位神经外科助理教授的EB-1A批准通知 ! (批准通知

 


 

领域:神经外科

递交申请时的身份:助理教授

国籍:印度

申请时居住地:俄亥俄州

批准通知书日期:2019 年 4 月 15 日

 


 

案例总结:

 

2019年4月15日,本所从行政上诉办事处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 收到一件I-140 EB-1A批准通知。此案起初是于2017年1月3日由本所协助客户递交至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NSC)的EB-1A申请,但在回覆补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RFE)后,本案仍遭拒。由于此案在补件通知与拒信中均出现重大缺失,本所便向AAO递交了上诉 (I-290B),AAO 仔细审阅本所主张与初始请愿书后,经重新审理,即批准了此EB-1A申请。

 

EB-1A初始申请

该客户是一名来自印度的神经科学领域专家,于美国一间大学担任助理教授兼研究员。递交申请之际,他杰出的学术表现包括:出版34篇经由同侪审查的科学文章(9篇已获极高的引用数)、撰写1书本章节、拥有1项美国专利,Google Scholar上也累积达到233次的引用次数。本团队详述了他专业领域的特性,也透过客制化的统计分析来强化请愿书中提供的数据,说明其著作皆刊载于领域内的核心期刊,且其引用纪录十分突出。同时,我们也在申请材料中附上数封专家签署的推荐信,其中一位专家写道: “[Client] has provided nothing short of a breakthrough in DBS surgery, significantly increasing the likelihood of achieving the optimal electrode placement the first time”

 

补件通知与拒绝通知信

在补件通知中,移民官(NSC 0317)承认该客户已满足了3项标准之中的2项,但却要求该客户针对重大原创贡献(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这项标准进行补件。就此RFE的内容而言,移民官显然并未仔细审酌我们提交的所有证据,因为我们递交的初始申请已包含了所有RFE中要求的证据。因此,本团队的RFE回覆中,再次强调我们先前提交的纪录,并以额外的引用数据和排行数据来佐证该客户的成就和产能,彰显该客户所作出的重大贡献与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

 

尽管本所提交了内容充实的回覆,USCIS仍拒绝了此案。审视拒信后,我们发现该移民官修改了他先前在RFE通知中的立场,认为该客户满足了3项标准,但在最终价值决定阶段(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FMD)拒绝承认该客户的成就有被国家或国际认可。

 

上诉与最终结果

本法律团队认为,移民官在拒信裁决中出现明显缺失且误用法规。因此,我们深信能够成功上诉AAO。本所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有两部分:(1)该官员不恰当地使用比较标准进行审核,以及(2)该官员草率检视资料和证据,已显示严重疏漏。本所主张,移民官武断地将该客户与领域中的少数顶尖专家进行比较,是对EB-1A法规的错误应用,此举忽视了无数的非先例决定。在众多非先例决定中,AAO已表明必须以整个领域的角度来审查EB-1A申请人。同样地,该移民官未承认我们客户提交的所有成就,反而只承认其中部分证据,这显示该官员未按照移民法规的要求来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价值性及可信度。

 

AAO在收到本所之上诉后,也认定有需要重启此案件,并对我们提交的证据进行重新评估。AAO确认了该官员的最终立场 – 也就是我们的客户至少满足10项EB-1标准中的3项。并且,AAO在审查完整证据资料后所得出的结论是,我们的客户在其专业领域确实被国际认可,故符合EB-1A资格。由于本事务所有效的法律策略和客户所取得的卓越成就记录,AAO最终同意了我们的上诉并批准该EB-1A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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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通知: https://cn.wegreened.com/eb1_niw_approvals

成功经验: https://blog.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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